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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氢能产业补贴政策进一步从城市群地区 " 外溢 "。近期,大量地区发布了氢能补贴政策,其中非城市群地区占比更高。在吸取了城市群的经验之后,非城市群地区的补贴更贴近当地的实际情况,补贴力度也较大。这或许标志着非城市群地区氢能产业相关项目将迈上新的规模。
非城市群地区也发布了氢能补贴政策,其中省级行政区包括湖北省、吉林省、重庆市等,市级行政区包括武汉、吕梁、成都市等。
一方面,非城市群地区根据各地的示范经验发布了更能解决产业链痛点的政策,如湖北发布的政策指出 " 对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发展风光水规模电解水制氢 , 按照 1000Nm3/h 制氢能力、奖励 50MW 风电或光伏开发资源并视同配置储能。" 另一方面,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落户,部分地区发布的政策力度较大,涉及面广,如攀枝花市的政策。
相关详情如下所示:
一、省级补贴政策
湖北省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支持氢能产业投资。对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新引进氢能产业项目 , 给予配套用地、能耗等方面支持保障并实行承诺制审批 , 列入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年度计划 , 按建设有效期内企业实施该项目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 50% 予以贴息 , 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 , 可连续贴息三年。对特别重大、带有示范引领作用企业项目 , 按照 " 一企一策 " 方式给予专项奖励政策。对通过增资开展氢能项目的存量企业 , 其增量部分参照新引进项目政策执行。对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氢能产业技改投资项目 , 按照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的 8% 予以支持 ,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低 100 万元 , 最高 1000 万元。
三、创新支持氢气制取。充分利用宜昌、武汉、孝感、潜江等地现有氯碱、焦炉煤气、炼化等行业副产氢优势资源 , 按产氢量给予相应能耗和碳排放扣减 , 允许石化企业在厂区外建设车用氢气提纯装置和集中充装设施 , 提高低成本化工副产氢供应能力。对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发展风光水规模电解水制氢 , 按照 1000Nm3/h 制氢能力、奖励 50MW 风电或光伏开发资源并视同配置储能。
四、支持储运设施投资。对专门从事高压氢气 / 液氢存储的企业 , 按设备投资的 10% 给予企业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天然气管道掺氢及纯氢管网建设 , 对总长度不少于 5 公里的纯氢管道项目 , 在省预算内投资中按纯氢管道设备投资额 20%、最高 500 万元补贴。
五、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按照 " 总量控制 , 先建先得 " 原则对新建加氢站建设给予补贴 , 对 2025 年底前建成并投用 , 且日加氢能力 ( 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 12 小时加气能力计算 ) 500 公斤级以上的前 50 座加氢站 ( 含氢能船舶加氢站 ) , 在省预算内投资中一次性给予项目投资 20%、最高 200 万元建设资金补贴。鼓励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对加氢站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补贴 , 各级财政补贴合计不超过加氢站固定资产投资的 50%。
六、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对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达到年度增量目标的市州政府每年给予奖励 1000 万元 , 其中武汉市年度增量目标 800 辆,襄阳市、宜昌市 300 辆 , 其他市州 150 辆。
九、支持氢能核心技术攻关。对氢能领域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补助资金。
十、支持产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对主导制 ( 修 ) 定氢能产业相关标准的企业和机构 , 省财政分别按每项最高 10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给予资金奖励。对建成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机构 , 结合机构投入情况 , 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吉林省《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二、加强技术成果转化
(五)支持首台(套)首批次应用。对于符合指导目录的氢能领域产品,按照首台(套、批次)销售价格 20% 的标准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三、推动基础设施建设
(八)支持加氢站建设。鼓励新建和改(扩)建符合《" 氢动吉林 " 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 年)》的加氢站。对省内新建加氢站压缩机 12 小时额定工作能力在 1000 公斤以上(含 1000 公斤)的给予定额补贴 500 万元,对额定工作能力在 500 公斤以上(含 500 公斤)、不足 1000 公斤的给予定额补贴 200 万元;对省内改(扩)建加氢站压缩机 12 小时额定工作能力在 1000 公斤以上(含 1000 公斤)的给予定额补贴 300 万元,对额定工作能力在 500 公斤以上(含 500 公斤)、不足 1000 公斤的给予定额补贴 100 万元。
(九)支持加氢站运营。对在本省范围内提供加氢服务且绿氢销售价格不高于每公斤 35 元的加氢站,给予每公斤 15 元氢气运营补贴,每年最高补贴 200 万元。
四、全产业链示范应用
(十)支持绿氢制取企业。对年产绿氢 100 吨以上(含 100 吨)的项目,以首年每公斤 15 元的标准为基数,采取逐年退坡的方式(第 2 年按基数的 80%、第 3 年按基数的 60%),连续 3 年给予补贴支持,每年最高补贴 500 万元。
(十一)支持绿氢储运企业。对专业从事绿氢存储的项目主体以及使用绿氢存储装置的其他项目主体,按绿氢存储设备投资的 20%,给予项目主体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 500 万元。对专业从事绿氢运输的项目主体,按照年度累计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每公斤 1.5 元补贴,最高补贴 150 万元。
五、支持氢能企业做强
(十五)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对总投资 10 亿元以上(含 10 亿元),年产绿氢 5000 吨以上(含 5000 吨),且获得贷款的氢能新建、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单个企业原则上年度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纳入统计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且获得银行贷款的氢能企业,给予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率不超过 2%、单个企业不超过 600 万元的普惠性贴息支持;重点支持氢能企业租赁关键设备和生产线用于省内研发、建设、生产环节,对融资租赁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给予费率不超过 5%、时间不超过 3 年、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 600 万元的补贴。
(十七)支持氢能产业园区建设。对经认定投入运营的氢能产业园区,给予其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和最多 3 年的运营补贴。运营补贴为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的 50%,其中,入驻 1 家氢能产业企业的每年最高运营补贴 50 万元,入驻 2 家以上氢能产业企业的每年最高运营补贴 100 万元。
《重庆市促进汽车产业平稳增长政策措施》
一、公交客运运营奖励。对运营企业新增或更新纯电动公交车、氢燃料电池公交车,给予 1 万元 / 辆运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 500 万元。
二、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研发奖励及加氢站建设运营补贴。对中型及以上且动力系统功率不低于 70 千瓦的全新车型,年产销量达 30 辆、50 辆,分别给予 3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研发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 1000 万元。对纳入全市整体规划并建成运行的前 10 座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 30% 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 25 元 / 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 30 元 / 千克的运营补贴,单站年度补贴资金不超过 300 万元。
二、市级补贴政策
吕梁市 2022 年氢能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2022 年度市财政预算 1 亿元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氢能重卡汽车示范应用。18 吨氢能重卡汽车每辆补贴 14 万元;18 吨以上氢能重卡汽车补贴,以 18 吨补贴 14 万元为基准,按车辆总质量限值每增加 1 吨增加 1 万元。
《武汉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一、培育氢能龙头企业。对于年度销售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本市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收入 2%-5% 的比例给予超额累进制阶梯奖励。销售收入 1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不含),按照销售收入的 2% 给予奖励;5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不含)超额部分按照 3% 给予奖励;1 亿元(含)至 2 亿元(不含)超额部分按照 4% 给予奖励;2 亿元(含)以上超额部分按照 5% 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二、扩大氢能汽车研发制造。对本市整车企业研发并批量化生产的燃料电池车型,按照每销售 5 辆一个阶梯给予奖励。其中,乘用车车型每 5 辆奖励 15 万元,单个车型 600 万元封顶;轻型货车、中型货车、中小型客车车型每 5 辆奖励 30 万元,单个车型 60 万元封顶;重型货车(12 吨以上)、大型客车(10 米以上)车型每 5 辆奖励 100 万元,单个车型 100 万元封顶。专用车参照相应货车奖励标准的 50% 执行。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乘用车车型不超过 3 个,其他车型不超过 10 个。
三、加氢站建设补贴。对新建(含已建)和改建的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固定式加氢站,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制加氢一体站站内制氢设备额外给予设备购置成本 50%、不超过 200 万元的资金补贴。
四、加氢站运营补贴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 35 元 / 千克的加氢站,根据年度加氢量,按照 15 元 / 千克 -3 元 / 千克逐年递减的标准补贴标准,每年度给予最高 150 万元的运营补贴。
五、氢燃料电池汽车、叉车和船舶应用奖励。燃料电池汽车、叉车和船舶按照装备的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折算总分,再根据汽车、叉车和船舶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最终积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每分给予 20 万元奖励。
六、氢能项目技改投资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氢能产业投资技改项目,按照其建设有效期内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投资总额的 8% 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成都市支持绿色低碳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1)产业集中布局区域的电力基础设施优先列入年度重点建设计划,优化电力、天然气报装服务,支持企业降低用能成本,市区两级联动按一定比例(35:65)给予 0.15 — 0.2 元 / 千瓦时电费优惠支持电解水制氢企业。
(2)按制氢、储氢、运氢、加氢、用氢等设备和关键零部件年度销售额,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按设备投资及实际承运量,分别给予氢能存储、运输企业最高 500 万元、150 万元补贴;加快加氢站规划建设,给予最高 1500 万元建设运营补助;对于我市组织开展的氢能轨道机车、无人机、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供系统、掺氢及供氢管网建设等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支持扩建增建省级化工园区,推动氢能制备产业发展。
攀枝花市《关于支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一)支持制氢产业发展。支持利用氯碱化工、焦炉煤气尾气等工业副产物制氢,按照技改项目进行备案,帮助企业积极争取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其增量用电量执行单一制输配电价 0.105 元 /kwh(含线损),电解氢项目建成后次年纳入全水电交易范围(川经信电力函〔2018〕220 号)。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制氢企业落地建设,按照不超过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实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费用)的 20%,最高 100 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支持氢能储运产业发展。对专门从事高压氢气、固态储氢、液态制氢储氢的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的,根据审核的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按最高不超过投资额的 10% 给予企业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按照年度累计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专门从事氢气运输企业 1.5 元 /kg、按照 3 年补贴,3 年累计最高 150 万元运营补贴(每年 20% 退坡执行)。
(三)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kg 的固定式建设标准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30% 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kg 且销售价格不高于 50 元 /kg 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 15 元、按照 3 年补贴,每年每座加氢站氢气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的运营补贴(每年 20% 退坡执行)。
(四)支持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及整车制造。燃料电池以及制储运、加氢、掺氢等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生产制造企业,按照相关产品销售收入的 5% 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0 万元的奖励。对于符合条件的氢燃料电池的组件生产和成品电池生产企业,当年完整年度内用电量达 2000 万千瓦时及以上、电耗成本占其生产成本 15% 及以上的,其增量用电量执行单一制输配电价 0.105 元 /kwh(含线损),从次年起可纳入全水电交易范围(川发改价格〔2018〕416 号)。对企业在攀制造的首台(套)氢能产业相关装备产品企业申请首台(套)保险补偿,在享受保险补偿政策基础上,再给予 20% 的配套保险补偿,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在攀落地建设的氢燃料电池整车制造企业,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 20% 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可按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正式投产三个阶段,分别按 2:3:5 的比例分段兑现。
(五)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使用。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新车(仅限物流重卡车、氢能公交、并限采购四川及本市制造车),按照国家标准的 50% 享受地方财政补贴,费用由属地财政负担。
(六)支持氢能产业示范应用。按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 3% 或销售收入的 5% 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可按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正式投产三个阶段,分别按 2:3:5 的比例分段兑现。
(七)支持优质企业落户。对在攀落户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具体奖补比例为:5000 万元(含)~1 亿元的不超过 1%,1 亿元(含)~2 亿元的不超过 3%,2 亿元(含)~5 亿元不超过 5%,5 亿元(含)以上的不超过 7%。奖补资金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兑现或根据项目建设形象进度分期分批兑现。
(八)支持氢能企业带动配套企业落户。氢能企业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配套项目,在投产并形成销售额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 给予该项目引进企业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支持氢能技术、产品研发。对氢能领域企业年研发投入在 100 万元以上的,按研发投入的 3% 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补。对企事业单位承担的氢能领域方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实际到位经费的 5% 给予最高 100 万元地方配套。支持企业围绕氢能领域积极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创新产品研制、承担国家重大专项或重大突破并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该产品形成实际销售后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企业围绕氢能产业链核心技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实现市场销售的新产品,按照该产品第一年形成销售额的 10%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十一)支持氢能科普基地建设。对通过省级、市级评审认定的氢能科普基地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资助。
(十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对于获得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氢能企业,按实际获得天使投资额的 10% 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