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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成都:2024年新增推广500辆氢能商用车

发布时间:2024-09-10 13: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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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氢能展获悉,9月2日,成都经信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开展2024年度成都市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提出以“揭榜挂帅”方式稳步推进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推广工作,2024年实现全市新增推广500辆氢燃料电池商用车。

成都:2024年新增推广500辆氢能商用车(图1)

成经信财〔2024〕82号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按照《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成经信财〔2024〕41号)、《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政策申报指南〉的通知》(成经信规〔2024〕1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成都市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场景示范、市场运作、自愿参与”的原则,以“揭榜挂帅”方式稳步推进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推广工作,2024年实现全市新增推广500辆氢燃料电池商用车。

二、组织方式

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项目采取“应用场景示范+‘示范应用联合体’申报”方式实施,由市经信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等市级部门组织开展,结合车辆示范应用推广计划,明确应用场景并向社会公布,由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组成“示范应用联合体”进行申报,通过评审后择优予以支持。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项目的申报主体为“示范应用联合体”,“示范应用联合体”面向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链相关企业,由一家氢燃料电池系统企业牵头,会同整车制造企业、车辆运营单位、加氢站运营单位等组成,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应依法设立并正常缴纳税收。

(二)基本条件

1.“示范应用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应具备承担申报任务的条件和能力,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须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项目组织方式、管理机制、各成员单位权责、具体任务分工和计划等;

3.“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及其成员单位须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等;

4.“示范应用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四、支持标准

按照《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行动方案(2024—2026年)》、《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政策申报指南》等文件有关标准支持。

五、申报材料

“示范应用联合体”须按要求提交《2024年度成都市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书》(附件3)、《成都市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4)和《2024年度拟淘汰燃油商用车车辆信息汇总表》(附件5)。

六、申报方式

“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将加盖所有成员单位公章的《2024年度成都市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书》等材料,报送至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区(市)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正式推荐文件(含电子版、一式10份),于2024年9月10日下午17:00前报市经信局汽车产业处,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申报。

七、项目遴选

市经信局会同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示范应用联合体”,择优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布。

八、奖励方式

“示范应用联合体”任务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评审后,兑现车辆购置奖励和置换奖励资金。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经信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等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对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项目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示范应用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区(市)县严格落实责任,形成多方合力,支持项目所在区(市)县完成示范目标任务;“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单位所在区(市)县须切实履行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制度,会同相关区(市)县打造应用场景,统筹协调推进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推广应用工作,做好推广所需的土地、资金、制氢、加氢等要素保障。

(二)加大资金支持。相关区(市)县制定完善本地区具体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及加氢站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配套激励政策措施。引导产业基金股权投资,采取项目奖励、直接注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元化扶持手段,支持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链重点企业组织实施关键领域和核心环节研发创新、产业化、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三)严格项目考核。承担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项目的“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须与市级部门、区(市)县签署考核任务书,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示范应用项目,达到示范应用考核要求。不签署考核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示范应用项目。市经信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对示范应用项目进行管理,示范应用项目结束后,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完成该项目的企业,根据示范应用项目考核评价结果拨付资金;对恶意参与“揭榜”又未实际履行义务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追究有关企业责任人的责任,依法将企业纳入失信名单,并取消下一轮项目申报资格;对骗取资金的,追回已拨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不享受车辆购置奖励和置换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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