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联系方式

参展联系:021-3114 8748
参观联系:138 1785 1721
媒体联系:138 1785 1721
QQ:3326911596
邮箱:busexpo@sgexpo.cn

行业新闻

江西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10-11 13:44:43  
0

国际氢能展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公告要求。

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二、补贴资格

(一)申请人资格要求

申请人应为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等,通过特许经营、许可等方式,在我省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的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在有效期内且经营状态为“营运”。

(二)车辆更新补贴资格要求

1.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省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且车辆经营范围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2)《机动车登记证书》首次注册登记时间在2016年12月31日前。

(3)能提供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应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且《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2.新购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1)能提供新购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且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2)《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为我省具备申请资格的城市公交企业,车辆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燃料种类为“电”“混合动力”“氢”等。

(3)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等其中之一。

(三)更换动力电池资格要求

1.应对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

2.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首次注册登记时间在2016年12月31日前,燃料种类应为“电”或“混合动力”等。

3.更换动力电池车辆所有人应为我省具备申请资格的城市公交企业,且依法取得经营范围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道路运输证》,证件在有效期内且经营状态为“营运”。更换动力电池证明应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4.更换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符合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公告的相关要求。

三、补贴标准

(一)车辆更新补贴

根据更新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长类型确定补贴标准,并对更新为低地板及低入口、氢能源车型的予以适当倾斜。具体标准如下:

车长

6米以下

6-8米
(含6米)

8-10米
(含8米)

10-12米  (含10米)

12米及以上

补贴标准

5万元/辆

7万元/辆

8万元/辆

9万元/辆

10万元/辆

更新为低地板及低入口车型的,在以上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2万元/台;更新为氢能源车型(含氢燃料电池车型)的,在以上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4万元/台。

(二)更换动力电池补贴

全套动力电池更换补贴为4.2万元/辆,且每辆车补贴金额不得高于新购动力电池价格的50%。

四、申请材料

(一)车辆更新所需材料

1.《江西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附件1)。

2.报废车辆《道路运输证》(免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佐证材料及复印件,佐证材料应包含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号牌、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

3.新购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佐证材料及其复印件,佐证材料应包含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品牌、车辆型号、动力类型、车长(米)、生产厂商等信息。

4.新购低地板及低入口车型、氢能源车型的应补充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5.申请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免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

(二)更换动力电池所需材料

1.《江西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附件2)。

2.更换动力电池车辆《道路运输证》(免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佐证材料及其复印件,佐证材料应包含车辆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动力类型、首次注册登记时间等信息。

3.旧动力电池种类、容量、生产日期、电池包数量及编码和新动力电池种类、容量、生产日期、质保期、电池包数量及编码、发票等佐证资料。

4.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

5.申请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免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

五、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属地管辖权限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二)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涉及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的相关信息应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查通过;材料不齐全、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补正后符合本细则要求可以通过审核。申请人应在2025年2月10日前按要求补正有关材料,逾期未完成补正的视为不符合本细则要求。

(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退回申请单位并书面告知不符合的具体原因;对所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且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予以审核通过并确定补贴金额,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同步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四)市级财政部门收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在5个工作日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

(五)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辖区内上月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补贴情况统计表(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并于2025年2月20日前,报送辖区内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补贴总体情况。

(六)政策实施期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与各地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清算。

六、绩效管理与监督

(一)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设区市相关部门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

(二)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企业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管,各地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情况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严禁伪造、变造、倒卖相关证明文件以及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补贴资格,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惩处。

(三)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七、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特别推荐:国际氢能与燃料电池展参观报名  国际氢能与燃料电池展展位预定

沪公网安备 31011302006542号